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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泄露如何选择司法救济途径?

2023/8/5 23:42:35发布48次查看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关乎其核心竞争力,具有生死攸关的战略意义。针对近期企业高管离职所引发的商业秘密泄露案件,更加凸显了商业秘密法律纠纷的白热化状态,不同司法救济途径的选择将直接影响企业能否实现自身权益的最大化。
实践中,对于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商业秘密纠纷主要通过两种司法程序解决,一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案由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实际履行竞业限制并支付违约金;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可要求侵权人停止商业秘密侵权,并主张损害赔偿金。
对于上述两种途径,维权者只能二选一。对于二者的选择的不同关乎企业是否能最大限制的维护自己的商业秘密权。笔者从两者间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经济赔偿及诉讼时效等方面加以区分。
一、侵害商业秘密
1、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四点:一是原告的“商业秘密”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二是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三是原告的商业秘密受到损害;四是被告侵权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
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权者应向知识产权法院或者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庭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案由起诉。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原则,由原告证明上述侵犯商业秘密的四个构成要件。因此,在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方面较为困难,相较于其他知识产权类型的案件,其胜诉率偏低。
3、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原告可主张损害赔偿金,且无上限限制,上不封顶。对于诉讼时效,适用《民法总则》中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
二、违反竞业限制
1、违反竞业限制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双方订立有竞业限制协议;二是被告(前员工)有违约行为,加入原单位的竞争对手方。对于被告是否给原告造成损失,是否侵犯其商业秘密在所不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竞业限制的举证较为容易。
2、在竞业限制劳动争议中,申请人可主张“违约金”,并追回已支付的相应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对于违反竞业限制导致的损失,原告是否可以提出请求,法律并未规定。对于未约定违约金,主张损害赔偿的,申请人应承担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如果约定了违约金,同时实际损失又大于违约金,申请人可以就超过违约金的部分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劳动法在主张损害赔偿上的法律依据模糊,法院在认定时较为严格。
3、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一年仲裁时效限制。
综上所述,竞业限制劳动仲裁案件的举证责任较为容易,商业秘密侵权的诉讼证明标准较为困难,因此,从举证难易角度考虑,维权者一般可优先考虑通过竞业限制劳动仲裁来维护商业秘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对于超过竞业限制劳动仲裁时效期限的,可选择直接提起商业秘密侵权之诉。
对于司法救济途径的选择,取决于当事人对于时效、违约金数额、举证责任和胜诉率的综合考虑,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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