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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说一个案例。
某公司主要经营会展服务。2017年组织境内单位去境外参加展览,收款时收到了境内单位的人民币结算款项。会计比较担心 ,组织境外展览的收入是境内客户付过来的人民币,能否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这个问题涉及2个政策,我们一起理一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解读1:这说明,该公司销售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是可以享受免税的。
解读2 :注意免税与零税率不同。附件4的有些项目,比如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是享受零税率,是可以退税的。 而免税只是免除出口销售的增值税,同时对应本项目产生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那么问题还没有解决。组织境内单位去境外参展,可以计入上述展览服务么?再来看政策!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第二条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解读3:这说明组织国内客户参加境外会展是完全可以免税的,比较珍贵的一条说明。
现在再看,如果收到增内参展单位的汇来的人民币款项,是否违背免税政策呢?
2016年2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解读1:这个29号公告没有明确国内客户参展这种特例行为是否必须收外汇, 但也没有否定。从税法的便利性、人性化出发,个人觉得收到境内单位参展境外活动的人民币汇款不仅可以,也是非常现实的的,应当不影响享受免税政策。上述29号公告第六条强调的是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必须从境外取得对应收入,而不是说向境内单位销售境外服务,也要取得外汇。
解读2 :会展企业如果享受免税政策,在合同提供等很多方面还有很多明确要求,请参照29号公告!
以上解读如有错误,请联系我们,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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